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上海东方海外凯旋房地产有限公司 上海芙蕊餐饮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上海东方海外凯旋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芙蕊餐饮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9日就上海市长宁区长宁路XXX号“长宁来福士广场”(E)B1层K04号房屋签订的《长宁来福士广场房屋租赁合同》(含《租赁期限变更补充协议》)于2018年5月11日解除; 二、被告上海芙蕊餐饮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东方海外凯旋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房屋租金403,501.35元、物业管理费20,001.68元以及水电费1,076.37元; 三、原告上海东方海外凯旋房地产有限公司没收被告上海芙蕊餐饮有限公司已支付的租赁保证金140,832元、公共事业保证金2,347.20元和装修保证金5,868元; 四、被告上海芙蕊餐饮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东方海外凯旋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房屋恢复原状的费用2,321元; 五、被告上海芙蕊餐饮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东方海外凯旋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74,152.96元; 六、被告上海芙蕊餐饮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东方海外凯旋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变更或迁移工商登记的违约金50,000元; 七、驳回原告上海东方海外凯旋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844.40元,由原告上海东方海外凯旋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2,872.20元,被告上海芙蕊餐饮有限公司负担11,972.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6-5 |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