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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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柴霸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市垫江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重庆市垫江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资金159017.34元、逾期担保费78904.11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159017.34元为基数从2018年1月30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重庆市垫江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担保费165000元; 三、原告重庆市垫江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登记在被告***名下的渝APxxxx号宝马小型轿车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给付义务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原告重庆市垫江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重庆柴霸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价值1500000元的机器设备(边接座落料模具、外桶代水位模具等)、价值1510000元的库存(铝卷、铝板等)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给付义务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但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五、被告***、***、重庆柴霸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给付义务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被告***、***、重庆柴霸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七、驳回原告重庆市垫江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60元,由被告***、***、***、重庆柴霸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29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