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分行
江西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上饶市力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上饶市力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清偿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饶分行律师费1,174元、利息(含罚息、复息)559,323.44元(该利息暂计至2020年3月31日,自2020年4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但不得超过年利率24%);

二、被告江西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饶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54元,减半收取即4,877元,由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分行负担287元,被告上饶市力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5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8-03
发布日期 2020-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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