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涪陵中心支公司垫江营销服务部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公司 重庆广泰运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赔偿给原告***302525.31元,由被告重庆广泰运输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已包含诉讼费); 二、由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涪陵中心支公司垫江营销服务部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赔偿给原告***20000元; 三、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赔偿给原告***227360.73元,支付给***6168.93元(已抵扣诉讼费);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09元,由被告***、重庆广泰运输有限公司负担2554.50元,由被告***负担2554.50元。(已抵扣)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19-11-08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