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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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祁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第二支行 山西祁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祁县勺园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 祁县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祁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由被告祁县勺园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山西祁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借款本金19600000元及按双方约定利率从2020年3月21日起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的利息; 二、被告祁县勺园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上述债务时,山西祁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祁县勺园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的抵押物:1、祁房权证祁县字第××号房屋所有权;2、祁国用(2010)第GJ043号土地使用权在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后的价款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祁县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中确定的被告祁县勺园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欠原告山西祁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230元,由被告祁县勺园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祁县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5 |
发布日期 | 2020-1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