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西泽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河曲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下欠工程款1369018元及其利息(利息计算以1369018元为基数,从2019年5月2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计算方式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年息4.35%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一年期利率计付利息);被告山西泽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在欠付工程款内承担前述由被告***给付工程款1369018元及相应利息的连带责任。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保全保险费299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30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30
发布日期 2020-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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