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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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石楼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赔偿款104700元; 二、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赔偿款15300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赔偿款66915.33元、鉴定费4500元;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赔偿款16040.21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78元,减半收取计2589元,由原告***、***负担513元,被告***负担207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8 |
发布日期 | 2020-1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