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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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第6被告惠州市源江钢结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制图费20000元; 第6被告惠州市源江钢结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退还原告***预付款和合同差额款共1002653.39元; 第6被告***对被告惠州市源江钢结构有限公司上述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6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663.53元,由原告***负担4659.65元,被告惠州市源江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14003.8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惠州市源江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当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案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之数额计算案件受理费(包括反诉费),并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6-19 |
发布日期 | 2020-1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