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上海衡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慧喆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上海衡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上海慧喆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30日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 二、被告上海慧喆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上海衡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预付款150万元; 三、被告上海慧喆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衡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150万元为本金,自2019年3月6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四、被告上海慧喆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衡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律师费10万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2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4,200元,由被告上海慧喆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5 |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