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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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岱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省岱山县兴发斯巴柯电器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给原告岱山县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人民币200万元,并支付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的利息(其中1839296元代偿款自2020年7月22日起计息,160704元代偿款自2020年9月1日起计息); 二、被告浙江省岱山县兴发玩具厂、***,对上述第一项判项的债务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若被告浙江省岱山县兴发斯巴柯电器有限公司未按期清偿第一项判项的债务本息,原告岱山县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将被告浙江省岱山县兴发玩具厂提供抵押的坐落于岱山县岱东镇丰收站的不动产〔房屋所有权证号:舟房权证岱字第5××5号、5××6号、5××7号,土地使用权证号:岱山国用(2008)第13-391号〕折价或拍卖、变卖后,价值超过顺位在先抵押担保债权部分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2800元(缓交),减半收取11400元,由被告浙江省岱山县兴发斯巴柯电器有限公司负担,由被告浙江省岱山县兴发玩具厂、***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26 |
| 发布日期 | 2020-1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