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上海百联嘉定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上海优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轶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上海百联嘉定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优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间关于位于上海市澄浏中路XXX号地下1层1号、第B1层G58-B01-1-113室房屋的租赁合同关系于2019年6月30日解除; 二、被告上海优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百联嘉定购物中心有限公司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租金332,191.53元、物业管理费166,005.24元; 三、被告上海优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百联嘉定购物中心有限公司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10月28日期间房屋占有使用费15万元、物业管理费8万元; 四、被告上海优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百联嘉定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违约金166,046.77元; 五、被告上海优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百联嘉定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65,000元; 六、原告上海百联嘉定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9,005元,减半收取950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502.5元,由原告上海百联嘉定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负担8,813.5元,被告上海优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5,689元。被告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5 |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