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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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阿拉尔新世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新世管道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新世管道股份有限公司库尔勒二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新2801民初6472号 原告:托克逊县库米什天新石英砂厂,地址:新疆吐鲁番地区。 法定代表人:张新民,系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敏,库尔勒市铁克其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阿拉尔新世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新疆阿拉尔市。 法定代表人:陈永胜,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浙江新世管道股份有限公司库尔勒二分公司,地址:新疆巴州库尔勒。 负责人:王海建,系公司经理。 被告:浙江新世管道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 法定代表人:叶进峰,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托克逊县库米什天新石英砂厂与被告阿拉尔新世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新世管道股份有限公司库尔勒二分公司、浙江新世管道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托克逊县库米什天新石英砂厂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托克逊县库米什天新石英砂厂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吴红庆 二零二零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邹旋 |
| 裁判日期 | 2020-10-30 |
| 发布日期 | 2020-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