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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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耐士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 江苏量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江阴联华铸造有限公司 江西科茵格沥青有限公司 江苏科茵格特种沥青有限公司 江阴华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江阴耐士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借款本金1985万元,期内利息1057394.86元,以1985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7.8375%计算的逾期罚息,以1057394.86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7.8375%计算的期内欠息之复利,以及律师费损失30万元; 二、江苏量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江阴联华铸造有限公司、***对江阴耐士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9213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54213元(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已预交),由江阴耐士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江苏量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江阴联华铸造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缴纳至本院;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预交的诉讼费用由本院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根据上诉请求,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预交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18 |
| 发布日期 | 2020-1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