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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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兰维乐(上海)食品有限公司 上海东亚体育文化中心有限公司 兰维乐(上海)食品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久事体育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4民初3352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四、七项; 二、撤销(2018)沪0104民初3352号民事判决第八、九项民事判决; 三、变更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4民初3352号民事判决第五项为:兰维乐(上海)食品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上海东亚体育文化中心有限公司占用费[按每日1,002.50元的标准,自2017年8月8日起计算至2018年5月31日止;按每日986.25元的标准,自2018年6月1日起计算至兰维乐(上海)食品销售有限公司实际搬离返还房屋之日止]; 四、变更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4民初3352号民事判决第六项为:上海东亚体育文化中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补偿兰维乐(上海)食品销售有限公司损失7,458,965.39元; 五、驳回上海东亚体育文化中心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六、驳回兰维乐(上海)食品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余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25,286元,由上海东亚体育文化中心有限公司负担22,141.27元,兰维乐(上海)食品销售有限公司负担3,144.73元。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6,425元,由上海东亚体育文化中心有限公司负担24,045.33元,兰维乐(上海)食品销售有限公司负担82,379.67元。工程造价鉴定费177,000元,各项评估费48,050元,合计225,050元,由上海东亚体育文化中心有限公司负担191,292.50元,兰维乐(上海)食品销售有限公司负担33,757.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7,190.90元,由上诉人兰维乐(上海)食品销售有限公司负担63,109.33元,上海东亚体育文化中心有限公司负担34,081.5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