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11-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安徽省华安外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3民初4850号

原告(案外人):***,女,回族,****年*月**日出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煜,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林,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申请保全人):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焕南,董事长。

被告(被保全人):安徽省华安外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名称为安徽省外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蒋庆德,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安徽省华安外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寄交《减交诉讼费申请书》。经审查,原告***减交申请不符合司法救助的相关规定,本院依法向其送达《不准予减交诉讼费用通知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减交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张睿

审判员许莹姣

审判员黄玮娜

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陈颖(兼)

裁判日期 2020-10-25
发布日期 2020-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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