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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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安徽省华安外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3民初4850号 原告(案外人):***,女,回族,****年*月**日出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煜,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林,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申请保全人):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焕南,董事长。 被告(被保全人):安徽省华安外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名称为安徽省外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蒋庆德,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安徽省华安外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寄交《减交诉讼费申请书》。经审查,原告***减交申请不符合司法救助的相关规定,本院依法向其送达《不准予减交诉讼费用通知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减交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张睿 审判员许莹姣 审判员黄玮娜 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陈颖(兼) |
裁判日期 | 2020-10-25 |
发布日期 | 2020-1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