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结案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西中洲电力铁塔有限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全 |
| 法院 |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桂0108执保1049号 广西汉聪投资有限公司、广西中洲电力铁塔有限公司、刘允、邱保平: 关于申请人广西汉聪投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西中洲电力铁塔有限公司、刘允、邱保平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依据本院已生效的(2020)桂0108民初5107号民事裁定书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冻结被申请人广西中洲电力铁塔有限公司(信用社、工行、建行)、刘允(中行、信用社)、邱保平(工行、华夏)名下的银行存款627477.78元,实际冻结7551.09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11月13日至2021年11月13日止。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0)桂0108民初5107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按上述措施保全完毕。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