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利星行商用车(昆山)有限公司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利星行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
上海顶赢物流发展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利星行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顶赢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2日签订的编号为LXXXXXXXXXXX的《车辆回租合同》于2019年11月11日解除;

二、编号为LXXXXXXXXXXX的《车辆回租合同》项下租赁物【车辆型号为WD3AHDAA、发动机号为541980CXXXXXXX、车辆识别代号为WD3AHDAA6GXXXXXXX、车牌号为沪EBXXXX的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的所有权归原告利星行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所有,被告上海顶赢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予以返还,并协助原告利星行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三、被告上海顶赢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利星行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损失,损失范围为:全部未付租金351,151.89元及自逾期之日起至2019年11月11日止的迟延履行金46,527.90元(以每期到期应付未付租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按照实际欠款天数计算),及自2019年11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迟延履行金(以截至合同解除日的到期未付租金253,736.8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按实际欠款天数计算);

四、被告上海顶赢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利星行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20,000元;

五、原告利星行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应就上述第二项判决所述的租赁物与被告上海顶赢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协议折价或将该租赁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用于清偿被告上海顶赢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上述第三、四项付款义务,如所得价款不足清偿上述债务,则不足部分由被告上海顶赢物流发展有限公司继续清偿,如所得价款超过上述债务,则超过部分归被告上海顶赢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所有;

六、被告***对被告上海顶赢物流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三、四项付款义务与第五项收回租赁物价值的差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履行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顶赢物流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七、驳回原告利星行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10元,减半收取计3,50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8,505元,由被告上海顶赢物流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25
发布日期 2020-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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