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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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上海东亚体育文化中心有限公司与兰维乐(上海)食品销售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19日就上海市体育场(天钥桥路XXX号)6幢房屋签订的租赁合同、于2013年4月22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书于2017年7月31日解除; 二、兰维乐(上海)食品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搬离上海市天钥桥路XXX号6幢房屋并将上述房屋返还上海东亚体育文化中心有限公司[具体位置以双方在(2017)徐字不动产权第012347号不动产权证宗地图中确认的为准]; 三、兰维乐(上海)食品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上海东亚体育文化中心有限公司2017年7月的租金110,000元; 四、兰维乐(上海)食品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上海东亚体育文化中心有限公司截至2017年7月31日的实物租金329,177元; 五、兰维乐(上海)食品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上海东亚体育文化中心有限公司占用费[按每日4010.96元的标准,自2017年8月8日起计算至2018年5月31日止;按每日3945.20元的标准,自2018年6月1日起计算至兰维乐(上海)食品销售有限公司实际搬离返还房屋之日止]; 六、上海东亚体育文化中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补偿兰维乐(上海)食品销售有限公司损失5,253,724.25元; 七、上海东亚体育文化中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兰维乐(上海)食品销售有限公司押金250,000元; 八、驳回上海东亚体育文化中心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九、驳回兰维乐(上海)食品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余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5,286元,由上海东亚体育文化中心有限公司负担15,008.72元,兰维乐(上海)食品销售有限公司负担10,277.28元。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6,425元,由上海东亚体育文化中心有限公司负担17,121.71元,兰维乐(上海)食品销售有限公司负担89,303.29元。工程造价鉴定费177,000元,各项评估费48,050元,合计225,050元,由上海东亚体育文化中心有限公司负担135,030元,兰维乐(上海)食品销售有限公司负担90,0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5-29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