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延安磊乾工贸有限公司 上海蓝科石化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洛川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南瞰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延安磊乾工贸有限公司租赁费335741元; 二、驳回原告延安磊乾工贸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36元,减半收取3168元,由被告河南瞰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17 |
| 发布日期 | 2020-1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