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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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查封担保人***名下位于长沙市芙蓉区××路××号房屋(权证号码:0×**); 二、冻结被申请人崔一鸣名下银行存款20915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29元,由申请人湖南中金国银珠宝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0-11-13 |
发布日期 | 2020-1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