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长航吴淞船厂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华帆旗汇汽车修理服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上海长航吴淞船厂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华帆旗汇汽车修理服务有限公司修理费445,000元;

二、被告上海长航吴淞船厂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华帆旗汇汽车修理服务有限公司利息(以44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日起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8,425元(原告已预交),财产保全费2,895元,合计收取11,320元,由原告上海华帆旗汇汽车修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320元,由被告上海长航吴淞船厂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18
发布日期 2020-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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