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合同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复旦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 南县东建旱改水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东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行政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行政合同 |
| 法院 |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南县自然资源局、南县自然资源修复事务中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向原告湖南东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南县东建旱改水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5224.6625万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南县自然资源局、南县自然资源修复事务中心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18 |
| 发布日期 | 2020-1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