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深超光电(深圳)有限公司 无锡沃途机械有限公司 德耐尔节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迪奈美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被告于2017年11月22日签订的编号为SXXXXXXXXXXXX的配件买卖合同关于16000H保养包、联轴胶、叫修服务部分于本判决生效日解除; 二、被告(反诉原告)德耐尔节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反诉被告)上海迪奈美动力科技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63,482.96元; 三、原告(反诉被告)上海迪奈美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被告(反诉原告)德耐尔节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编号为SXXXXXXXXXXXX的配件买卖合同项下尚欠货款15,700元; 四、原告(反诉被告)上海迪奈美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被告(反诉原告)德耐尔节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编号为SXXXXXXXXXXXX的配件买卖合同项下货款6,300元及该款自2018年6月13日至判决生效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五、驳回原告(反诉被告)上海迪奈美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六、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德耐尔节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其余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71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上海迪奈美动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477元、被告(反诉原告)德耐尔节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94元;本案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上海迪奈美动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 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9-11 |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