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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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世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新巴富仕游艇有限公司 上海锦沁基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锦复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上海世博后滩源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世博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上海海事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被告之间签订的编号为HTY-JY(2014)042的《L6上游及下游码头租赁合同》及相应的《〈L6上游及下游码头租赁合同HTY-JY(2014)042〉补充协议(主体变更及岸线调整)》、《合同主体变更事宜补充协议书》、《L6上游及下游码头物业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于2017年12月28日解除; 二、被告上海锦沁基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世博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租金人民币1020876.69元及物业管理费人民币17686.24元; 三、被告上海锦沁基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世博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按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计算至被告上海锦沁基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实际履行之日止的迟延履行违约金,其中人民币68075.97元迟延支付部分的违约金自2017年1月26日起计算;人民币60512.50元迟延支付部分的违约金自2017年2月26日起计算(如果这一条不变的话,原来的表述里面被告后面漏了具体公司名称);人民币758748.50元迟延支付部分的违约金自2017年10月26日起计算;人民币153255.16元迟延支付部分的违约金自2017年11月26日起计算; 四、被告上海锦沁基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世博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支付预期利益损失部分违约金人民币987999.96元; 五、被告上海锦沁基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世博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装修免租期租金人民币987506.85元; 六、被告上海锦沁基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世博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赔偿律师费损失人民币100000元; 七、对原告上海世博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被告上海锦沁基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如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599元,由原告上海世博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5.32元,被告上海锦沁基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33593.6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5-31 |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