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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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农兴源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上辰金融仓储股份有限公司 天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天全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四川农兴源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天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65万元,及截止2020年9月21日的利息38601.66元,2020年9月22日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含罚息、复利)另计(按照双方签订的编号为B2L3012019000198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以银行系统结算为准); 二、由被告四川农兴源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天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970万元,及截止2020年9月21日的利息95221.66元,2020年9月22日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含罚息、复利)另计(按照双方签订的编号为B2L3012019000222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以银行系统结算为准); 三、由被告四川农兴源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天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律师代理费50000元; 四、原告天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四川农兴源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抵押物(机器设备,数量:24,详见编号为51182019001557的动产抵押登记书)在编号为B2L3012019000198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本金65万元,相应利息及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原告天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四川农兴源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抵押物(厂房,厂房1:面积1960㎡,厂房2:面积2250㎡,详见编号为(2019)川天公抵登字第1号抵押登记证书)在编号为B2L3012019000198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本金200万元,相应利息及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原告天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四川农兴源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质押物(猕猴桃原酒,数量:104.9吨,详见编号为2019-003-2的质押财产清单)在编号为B2L3012019000222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本金970万元,相应利息及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七、由被告***、***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内容承担连带保证支付责任。其二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四川农兴源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8501元(该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四川农兴源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26 |
发布日期 | 2020-1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