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执行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东大街支行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他执行 |
| 法院 | 泸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本院(2020)川0521执保49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在中国银行(开户行:中国银行成都大慈寺支行,账户11×××85CNY0)的银行存款469200元; 二、解除本院(2020)川0521执保49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在中国银行(开户行:中国银行泸州茜草支行,账户12×××76)的银行存款469200元; 三、解除本院(2020)川0521执保49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在中国民生银行(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账户50×××05)的银行存款469200元; 四、解除本院(2020)川0521执保49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在光大银行(开户行:成都分行,账户39×××24)的银行存款469200元; 五、解除本院(2020)川0521执保49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在招商银行(开户行:成都分行东大街支行,账户:62×××48_20001)的银行存款469200元; 六、解除本院(2020)川0521执保49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在中国工商银行(开户行:工行四川省成都均隆街支行,账户:44×××59)的银行存款469200元; 七、解除本院(2020)川0521执保49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在中国农业银行(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东大街支行,账户:62×××76)的银行存款469200元; 八、解除本院(2020)川0521执保49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在中国建设银行(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东门大桥支行,账户:62×××23_156_1)的银行存款469200元; 九、解除本院(2020)川0521执保49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在兴业银行(开户行:兴业银行泸州江阳支行,账户:43×××62)的银行存款469200元; 十、解除本院(2020)川0521执保49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在中国建设银行(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东门大桥支行,账户:62×××11_156_1)的银行存款469200元; 十一、解除本院(2020)川0521执保495号执行裁定书对被申请人***与潘学会共同所有的位于泸州市龙马潭区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10-15 |
| 发布日期 | 2020-1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