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执行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11-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东大街支行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其他执行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本院(2020)川0521执保49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在中国银行(开户行:中国银行成都大慈寺支行,账户11×××85CNY0)的银行存款469200元;

二、解除本院(2020)川0521执保49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在中国银行(开户行:中国银行泸州茜草支行,账户12×××76)的银行存款469200元;

三、解除本院(2020)川0521执保49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在中国民生银行(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账户50×××05)的银行存款469200元;

四、解除本院(2020)川0521执保49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在光大银行(开户行:成都分行,账户39×××24)的银行存款469200元;

五、解除本院(2020)川0521执保49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在招商银行(开户行:成都分行东大街支行,账户:62×××48_20001)的银行存款469200元;

六、解除本院(2020)川0521执保49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在中国工商银行(开户行:工行四川省成都均隆街支行,账户:44×××59)的银行存款469200元;

七、解除本院(2020)川0521执保49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在中国农业银行(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东大街支行,账户:62×××76)的银行存款469200元;

八、解除本院(2020)川0521执保49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在中国建设银行(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东门大桥支行,账户:62×××23_156_1)的银行存款469200元;

九、解除本院(2020)川0521执保49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在兴业银行(开户行:兴业银行泸州江阳支行,账户:43×××62)的银行存款469200元;

十、解除本院(2020)川0521执保49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在中国建设银行(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东门大桥支行,账户:62×××11_156_1)的银行存款469200元;

十一、解除本院(2020)川0521执保495号执行裁定书对被申请人***与潘学会共同所有的位于泸州市龙马潭区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裁判日期 2020-10-15
发布日期 2020-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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