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宝和嘉力(上海)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炜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3民初9167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四、五、六、七项;

二、撤销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3民初9167号民事判决第八、九项;

三、上海炜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宝和嘉力(上海)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赔偿金(按每月人民币34,553.60元的标准,自2019年3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返还上述房屋之日止);

四、宝和嘉力(上海)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炜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返还押金人民币107,684元(可与上海炜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付之款抵扣)。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989元,由宝和嘉力(上海)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4,600元、由上海炜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8,38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302.54元,由上海炜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12-25
发布日期 2020-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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