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11-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东大街支行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民事案件执行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银行(开户行:中国银行成都大慈寺支行,账户11×××85CNY0)的银行存款469200元,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银行(开户行:中国银行泸州茜草支行,账户12×××76)的银行存款469200元,期限为一年;

三、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民生银行(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账户50×××05)的银行存款469200元,期限为一年;

四、冻结被申请人***在光大银行(开户行:成都分行,账户39×××24)的银行存款469200元,期限为一年;

五、冻结被申请人***在招商银行(开户行:成都分行东大街支行,账户:62×××48_20001)的银行存款469200元,期限为一年;

六、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工商银行(开户行:工行四川省成都均隆街支行,账户:44×××59)的银行存款469200元,期限为一年;

七、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农业银行(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东大街支行,账户:62×××76)的银行存款469200元,期限为一年;

八、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建设银行(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东门大桥支行,账户:62×××23_156_1)的银行存款469200元,期限为一年;

九、冻结被申请人***在兴业银行(开户行:兴业银行泸州江阳支行,账户:43×××62)的银行存款469200元,期限为一年;

十、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建设银行(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东门大桥支行,账户:62×××11_156_1)的银行存款469200元,期限为一年;

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裁判日期 2020-09-01
发布日期 2020-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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