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11-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西乡塘支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43486元的财产。

查封、冻结期间,未经法院许可不得转移、毁损、变卖、赠与、抵押被查封、冻结的财产。

本裁定所保全的财产,若为银行存款,保全期限为一年;若为动产,保全期限为二年;若为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保全期限为三年。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2020-08-11
发布日期 2020-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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