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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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东翔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上海松江国有资产投资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上海开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被告之间于2017年7月31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9年8月29日解除; 二、被告上海东翔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松江国有资产投资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返还上海市松江区茸梅路XXX号XXX幢第九层901-909室的房屋; 三、被告上海东翔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松江国有资产投资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8月29日期间的欠付租金189,726元; 四、被告上海东翔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松江国有资产投资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按照每年50万元的标准,自2019年8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返还上述房屋之日止); 五、被告上海东翔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松江国有资产投资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违约金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90元,减半收取2,34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650元,合计3,995元,由被告上海东翔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9 |
| 发布日期 | 2020-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