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香飘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嘉配影视文化有限公司 上海聚硕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广告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7民初6742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 二、撤销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7民初674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如果上诉人上海嘉配影视文化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997元,减半收取5,498.50元,由被上诉人香飘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12.50元,上诉人上海嘉配影视文化有限公司负担5,08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456元,由上诉人上海嘉配影视文化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13 |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