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咸阳城投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陕04执215号 左某某、咸阳城投置业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左某某与被执行人咸阳城投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咸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咸仲裁字(2018)第0182号具有执行内容的生效仲裁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咸阳城投置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左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负担逾期交房等违约金42119.86元及利息等。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该案件款已经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0)陕04执215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0年8月24日结案。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