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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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4090元及利息(自2018年5月23日起至2020年8月23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以上款项由被告***付至本院案款专户(户名:邵阳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塘渡口振羽广场支行,账号:4300********);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57元,申请诉讼保全费545元,以上共计1102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在支付本案案款时一并付至本院案款专户。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本院接收上诉状部门为立案庭),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06 |
发布日期 | 2020-1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