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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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怀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怀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含罚息)7603.9元,自2020年4月24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含罚息)按照《最高额借款合同(福祥便民卡)》的约定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52元,减半收取122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22 |
发布日期 | 2020-1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