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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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文山金源农产品综合批发市场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文山市金源农产品综合批发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的借款本金30万元; 二、***、文山市金源农产品综合批发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以借款本金3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8%标准从2016年8月起计算支付***的利息至还清30万元之日止,结算时扣减已经支付的利息19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00元,减半收取2900.00元,由***、文山市金源农产品综合批发市场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02 |
发布日期 | 2020-1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