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来宾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忻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来宾市分公司赔偿给原告***经济损失110000元; 二、被告***赔偿给原告***经济损失88481.67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款项汇至忻城县人民法院专户,户名:忻城县人民法院专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忻城县支行,账号:21×××34。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4792元,减半收取计2396元(原告已交纳),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00,开户行:农行来宾分行营业室)。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减交和免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9-23 |
| 发布日期 | 2020-1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