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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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合利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贺州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贺州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7632.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受理费343元,减半收取17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贺州市分公司负担17元,被告***、***共同负担15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0-23 |
| 发布日期 | 2020-1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