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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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4民初1897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 二、撤销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4民初1897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二、三项; 三、中基发展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福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余款6,577,980.47元。 四、中基发展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福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6,577,980.47元为基数,支付自2018年2月17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其中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9,220.6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94,220.66元,由上海福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1,407元,由中基发展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2,813.66元。反诉案件受理费5,825元,由中基发展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9,220.66元,由中基发展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9,480元,由上海福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9,740.6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法官助理仇祉杰 |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