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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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原告***与被告成都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关系; 二、被告成都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货款3382元,原告***向被告成都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退回“三只松鼠休闲零食坚果炒货葵花籽奶油味瓜子”380袋; 三、被告成都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10146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4元,该款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承担295元,由被告成都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负担559元,并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3-22 |
| 发布日期 | 2020-1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