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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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申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市黄浦第五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共有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市黄浦第五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支付房屋差价人民币303,630.83元;款清后,由原告***、***认购上海市青浦区秀涓路46弄5#栋/幢5号601室房屋; 二、被告***、沈鉴、***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市黄浦第五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支付房屋差价人民币517,835.81元;款清后,由被告***、沈鉴、***认购上海市青浦区西油墩港路177弄5栋/幢1号903室、上海市青浦区西油墩港路177弄6栋/幢6号604室房屋; 三、被告***、李某1、***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市黄浦第五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支付房屋差价人民币502,813.13元;款清后,由被告***、李某1、***认购上海市青浦区西油墩港路177弄5栋/幢1号1102室、上海市青浦区西油墩港路177弄6栋/幢6号504室房屋; 四、被告***、***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市黄浦第五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支付房屋差价人民币417,431.88元;款清后,由被告***、***认购上海市闵行区永康城丽华园盐铁塘路272弄2栋/幢单元4号1003室房屋; 五、原告***、***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623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负担人民币7,349.52元,被告***、沈鉴、***负担人民币10,411.82元,被告***、李某1、***负担人民币10,411.82元,被告***、***负担人民币2,449.8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21 |
发布日期 | 2020-1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