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宁夏鹏程飞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银川市建瓴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上海一电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银川市建瓴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一电集团有限公司货款717,845元; 二、被告银川市建瓴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一电集团有限公司逾期利息(以717,845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2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一审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342.36元,减半收取6,171.18元,由被告银川市建瓴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11 |
| 发布日期 | 2020-1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