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破产有关的纠纷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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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昌林山水文化产业(招远)有限公司 招远丽湖置业有限公司 招远市万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永盛分公司 |
| 类型 |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685破申5号申请人:招远丽湖置业有限公司,住 |
| 案号 | - |
| 案由 | 与破产有关的纠纷 |
| 法院 | 招远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685破申5号 申请人:招远丽湖置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温方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昌林山水文化产业(招远)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薛剑英,执行董事。 2020年11月2日,招远丽湖置业有限公司以昌林山水文化产业(招远)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昌林山水文化产业(招远)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通知了昌林山水文化产业(招远)有限公司,昌林山水文化产业(招远)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2017年4月16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借款协议》,约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借款260282.74元,借款期限一年。2017年4月17日,申请人转账付给被申请人260282.74元,被申请人给申请人出具收款收据。2020年1月12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及招远市万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永盛分公司签订《三方以房抵债协议》,约定申请人以其所有的两套房屋抵偿被申请人欠招远市万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永盛分公司的工程款576419.02元,申请人享有对被申请人的债权576419.02元,在协议签订后60日内付清。上述款项被申请人均未付清。 被申请人的工商登记住所地和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均为山东省招远市玲珑镇欧家夼村,被申请人于2014年4月9日成立,注册资本3000万元,法定代表人薛剑英,在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的工商登记注册地和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均在山东省招远市,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享有到期债权,被申请人属于破产适格主体。被告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破产法规定的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招远丽湖置业有限公司对昌林山水文化产业(招远)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秦丽娟 审判员王祖民 审判员郝爱敏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秦立卿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