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破产有关的纠纷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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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宝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迎浪科技集团炉料有限公司 江苏迎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苏1023破申13号申请人:江苏宝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宝应县文津路1号。法定代表人:郑寿霞,董事长。被申请人:江苏迎浪科技集团炉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宝应县泾河镇曹坝工业集中区(迎浪集团内)。法定代表人:于永泉,总经理。2020年10月14日,申请人江苏宝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江苏迎浪科技集团炉料有限公司负有到期债务不能清偿,且该公司早已停止经营,其母公司江苏迎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也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江苏迎浪科技集团炉料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2020年10月16日,本院用邮政专递方式通知了被申请人江苏迎浪科技集团炉料有限公司,但该公司在收到通知后的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本院查明:江苏迎浪科技集团炉料有限公司成立于1990年9月30日,法定代表人为于永泉,注册资本为1.058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公司(法人独资)私营,住所地为宝应县泾河镇曹坝工业集中区(迎浪集团内)。营业期限自1990年9月30日至2020年9月30日。经营范围为有色金属(镍、钴、铬、铜、钼、铝)、黑色金属(生铁、锰铁、废钢铁)加工(不含冶炼)、销售。2011年2月25日,申请人江苏宝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迎浪科技集团炉料有限公司订立《借款合同》,约定:申请人江苏宝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给被申请人江苏迎浪科技集团炉料有限公司159万元,因被申请人江苏迎浪科技集团炉料有限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经扬州仲裁委员会裁决、本院强制执行后,被申请人江苏迎浪科技集团炉料有限公司尚欠申请人江苏宝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债权本金136余万元及利息。本院认为:一、被申请人江苏迎浪科技集团炉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宝应县区域内,依据法律规定,本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二、从申请人江苏宝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看,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享有到期债权136余万元及利息;三、被申请人系有限责任公司,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下,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清算程序进行清算;四、被申请人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已构成法定的破产的原因。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申请人江苏宝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江苏迎浪科技集团炉料有限公司破产申请。本裁定即日起生效。审判长丁文强审判员张明清审判员相艳妮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华菁 |
案号 | - |
案由 | 与破产有关的纠纷 |
法院 | 宝应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023破申13号 申请人:江苏宝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郑寿霞,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苏迎浪科技集团炉料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于永泉,总经理。 2020年10月14日,申请人江苏宝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江苏迎浪科技集团炉料有限公司负有到期债务不能清偿,且该公司早已停止经营,其母公司江苏迎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也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江苏迎浪科技集团炉料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2020年10月16日,本院用邮政专递方式通知了被申请人江苏迎浪科技集团炉料有限公司,但该公司在收到通知后的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江苏迎浪科技集团炉料有限公司成立于1990年9月30日,法定代表人为于永泉,注册资本为1.058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公司(法人独资)私营,住***。营业期限自1990年9月30日至2020年9月30日。经营范围为有色金属(镍、钴、铬、铜、钼、铝)、黑色金属(生铁、锰铁、废钢铁)加工(不含冶炼)、销售。2011年2月25日,申请人江苏宝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迎浪科技集团炉料有限公司订立《借款合同》,约定:申请人江苏宝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给被申请人江苏迎浪科技集团炉料有限公司159万元,因被申请人江苏迎浪科技集团炉料有限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经扬州仲裁委员会裁决、本院强制执行后,被申请人江苏迎浪科技集团炉料有限公司尚欠申请人江苏宝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债权本金136余万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一、被申请人江苏迎浪科技集团炉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宝应县区域内,依据法律规定,本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二、从申请人江苏宝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看,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享有到期债权136余万元及利息;三、被申请人系有限责任公司,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下,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清算程序进行清算;四、被申请人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已构成法定的破产的原因。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江苏宝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江苏迎浪科技集团炉料有限公司破产申请。 本裁定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丁文强 审判员张明清 审判员相艳妮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华菁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