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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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吉磊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代偿款285114.71元并赔偿自2019年9月1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26元,减半收取计2813元,由被告***负担。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本院退回,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凭本院交款通知单通过当地银行交纳案件上诉费5626元。

裁判日期 2020-1-15
发布日期 2020-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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