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泉州市迈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卡宾服饰(中国)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中心支公司
广州丽达创研服饰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闽05民终20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丽达创研服饰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杨梅华,执行董事。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以上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贺麦清,广东顺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麦扬平,广东顺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泉州市迈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东谊,福建携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清意,福建携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丽达创研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泉州市迈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迈捷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9)闽0503民初4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丽达公司成立于2014年3月25日,公司股东于2019年3月13日由***、申丽娜变更为杨放明、黄转芹,法定代表人由***变更为杨放明;2019年4月15日,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杨放明变更为杨梅华。2018年,迈捷公司与时任丽达公司法定代表人***就迈捷公司委托丽达公司加工服饰产品,***提供担保事宜进行协商。2018年6月1日,迈捷公司(甲方)、丽达公司(乙方)、***(丙方)签订《成衣加工合同》(编号:CQ20180601MJLD)一份,约定主要内容:1、合同期限为2018年6月1日至12月31日止;合同标的为甲方委托乙方生产加工产品的加工方式、产品种类、款式、数量、价格、交货地点、交货方式、交货方式、交货日期按甲乙双方另行签署的《采购合同》附件一执行。产品的质量标准、工艺要求、面辅料及配件的标准、产品的包装方式和标准按《卡宾服饰(中国)有限公司生产工艺单》(见附件二)执行。上述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件未规定的内容均以本合同为准;2、采购模式;3、生产要求及流程;4、交货要求及流程。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将本合同项下产品交付至甲方指定仓库,乙方需严格按双方签订的《采购合同》约定的交货期限执行,延迟交货的应按本合同第十一条违约责任条款进行处理;5、验收要求及流程。6、运输费用的承担;7、付款方式;8、知识产权保护;9、商业秘密保护;10、担保约定。若乙方按本合同或《采购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支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退货款、违约金、赔偿款等),丙方同意对上述款项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自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11、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2、违约责任。除因甲方原因外,乙方货期延误8天以上的甲方有权不收货,乙方需返还定金(如有)并向甲方支付该款订货总金额的50%作为违约金。逾期返还定金和支付违约金的,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银行同期货款利率向甲方支付利息。甲方无正当理由中途退货或拒绝收货的,在交货期限届满之日15天前通知乙方确认,乙方有权没收定金(如有);若甲方未在交货期限届满之日15天前通知乙方确认,除没收定金(如有)外,并应按货款总金额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方赔偿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预期可得利益损失,向第三人的赔偿、调查取证费、诉讼费及律师费;13、通知条款;14、不可抗力;15、争议解决方式;16、附则。丽达公司在该合同乙方、丙方处加盖公司公章,乙方法定代表人及丙方处均签有“***”的名字。2018年6月11日,迈捷公司(甲方)与丽达公司(乙方)签订《采购合同》一份,约定:甲方向乙方采购休闲裤9100件,金额总计为925883元,其中采购3183126511款号800件,每件107.34元,交货日期2018年7月19日;3183152513款号800件,每件113.77元,交货日期2018年7月22日;3183126512款号1600件,每件98.20元,交货日期2018年7月25日;3183126515款号1000件,每件106.58元,交货日期2018年7月30日;3183126514款号1500件,每件92.77元,交货日期2018年8月2日;合同还约定其他款号休闲裤的采购数量,金额及交付时间。合同还载明:本合同未尽事宜以双方签订的《长期加工合同》内容为准;乙方应按表中日期交货到仓,交货地点按甲方要求发货至福建省石狮市高科技园区卡宾公司物流部,甲方须于签订合同时向乙方提供商标生产授权书,交货方式为乙方送货,付款方式为出货前30%定金,70%月结付款。丽达公司在该采购合同上加盖公章、***在该合同丽达公司法定代表人处签名。上述合同签订后,迈捷公司于2018年6月27日依约向丽达公司支付30%定金277764.9元。庭审中,迈捷公司自认:采购合同约定款号3183126511休闲裤采购数量由800件变更为631件;款号3183152513休闲裤采购数量800件的订单取消。上述两项扣减后,采购合同实际约定采购数量为8131件,金额为816726.54元。丽达公司分别于2018年8月5日出货款号3183126511休闲裤53件,款号3183126512休闲裤120件,款号3183126515休闲裤60件;于2018年8月10日出货款号3183126511休闲裤316件,款号3183126511休闲裤261件;于2018年8月16日出货款号3183126514休闲裤200件,款号3183126515休闲裤300件;于2018年8月5日出货款号3183126512休闲裤250件,款号3183126512休闲裤222件;共计交付款号3183126511休闲裤631件,款号3183126512休闲裤592件,款号3183126514休闲裤200件,款号3183126515休闲裤360件,共计1783件。价款182788.74元。双方同意该款项从定金中扣除,扣除后,丽达公司尚需返还定金94976.16元。迈捷公司于2019年3月4日向一审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丽达公司开设在工商银行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账号为36×××04账户的存款70万元,并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中心支公司出具的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作担保。原审法院经审查予以准许,迈捷公司为此支出保全费4020元。迈捷公司还因本案支出公告费260元。

一审法院认为,迈捷公司与丽达公司、***签订的《成衣加工合同》,与丽达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均属合法有效合同,各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迈捷公司已支付丽达公司定金277764.9元,扣除货款182788.74元,丽达公司需返还迈捷公司定金94976元。丽达公司逾期交付采购物品,已构成违约,酌定丽达公司应支付迈捷公司按合同约定总价款30%计付的违约金即816726.54元*30%=245018元。丽达公司还应依约支付迈捷公司律师费15000元,公告费260元。对迈捷公司诉求丽达公司支付财产保全费4020元、保函费1750元,于法无据,不予支持。***自愿为丽达公司的本案债务提供担保,合同约定担保范围为包括但不限于退货款、违约金、赔偿款等),保证方式为连带保证,保证期间为自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现迈捷公司在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丽达公司追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丽达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迈捷公司定金94976元;二、丽达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迈捷公司违约金245018元、律师代理费15000元、公告费260元;三、***对丽达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丽达公司追偿;四、驳回迈捷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042元,由迈捷公司负担2914元(多预交部分退回),丽达公司、***负担6128元。

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丽达公司、***除了认为***没有提供担保,合同上的乙方栏和丙方栏的***签名都是迈捷公司添加的外,其余均无异议;迈捷公司除了认为是双方协议取消订单而非单方取消外,其余均无异议。对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部分,本院予以确认。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受理费6629元,由广州丽达创研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7-27
发布日期 2020-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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