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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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福建福清汇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法院 | 福清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福建福清汇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透支本金28,486.04元及利息(从2018年6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及福万通贷记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 二、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福建福清汇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本案诉讼支付的律师代理费4,000元; 三、驳回原告福建福清汇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12元,由被告***负担,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福建福清汇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8-22 |
发布日期 | 2020-1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