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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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诗山支行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583民初9291号 原告: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诗山支行,住***。 负责人:傅清进,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支行员工。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内地联系地址福建省南安市。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内地联系地址福建省南安市。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诗山支行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原告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诗山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 本案按原告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诗山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11-10 |
发布日期 | 2020-1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