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门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1、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门支行借款本金197000元并支付合同期内利息16430.91元以及从2018年5月26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197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2.43375‰计算的罚息。 二、被告***、***、***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546元,减半收取为227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6-26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