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南通太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恒美达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南通太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恒美达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货款945243.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其中截至2020年7月31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为277707.88元,自2020年8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945243.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252元、保全费5000元,计18252元,由被告南通太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因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252元,并将交款凭证一并交于本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连云港苍梧支行,账号:10×××94。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20-9-29 |
| 发布日期 | 2020-1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