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作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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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定作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2018)苏0902民初540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撤销(2018)苏0902民初5403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 三、国家电投集团远达环保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山西玉龙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49500元; 四、驳回国家电投集团远达环保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5000元,鉴定费49000元,合计64000元,由国家电投集团远达环保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8667元,鉴定费77500元,合计96167元,由山西玉龙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4074元,由国家电投集团远达环保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14019元,山西玉龙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1-9 |
| 发布日期 | 2020-11-20 |